关于下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
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
为了加强学校“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任务和目标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2]244号)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 经费管理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12年12月6日印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任务和目标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
经过重点建设,学科特色更加明显,结构更加优化,布局更加合理,队伍实力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多数学科能引领省内同类学科的发展,一批学科具备进入国内同类学科先进行列的基础。
第三条 “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来源
(一)省财政专项资金;
(二)学校1:1的配套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 “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
(一)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图书资料购买等。各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实验装备和图书资料。
理工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比例为30%;人文社科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比例为20%。
(二)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所需科研启动费、津贴等,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含高级研究岗位、高水平**教授等)科研启动费、津贴和差旅费等,一般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启动费等,现有学科梯队人员的进修与培训等相关费用,在学科中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和工作条件。
理工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队伍建设的经费比例为20%;人文社科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队伍建设的经费比例为10%。
(三)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或区域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
理工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比例为20%;人文社科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比例为30%。
(四)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和优秀本科生培养:实施学生创新计划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含合作培养)等。
理工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人才培养的经费比例为20%。
人文社科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人才培养的经费比例为30%。
(五)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学科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工作交流、研讨和调研,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相关运行业务费用。
理工类或人文社科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学科建设运行的经费比例均为10%。
第五条 “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要求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按学科名称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同时,经费的使用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二)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经费使用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资金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六条 “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审批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方案由学科负责人提出、学科建设工作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并报学科办签署意见送计划财务处立项,具体使用由学科负责人审批。学科负责人每年应向本学科成员公布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